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,无知的心就昏暗了。
——罗马书 1:21在这些章节中,使徒强调了外邦人的两种重罪:第一,他们不感谢神(罗 1:21),“藐视祂丰富的恩慈”(罗 2:4);第二,他们悖逆知识,“他们虽然知道神,却不当作神荣耀祂”。
使徒教导,在所有罪中,这种悖逆知识的罪是最大的,因为从这儿引出了对各样具体重罪连篇的控诉,如拜偶像(参罗 1:23),逆性的污秽(参罗 1:26),以及各样的不义(参罗 1:29)。
保罗在控诉单的首尾都提出这种罪的加重,即这方方面面的罪,他们都是“虽然知道”却还是去犯。
所以,在第 18 节,使徒开始宣告,神的忿怒显明在这一切之上, 因为他们“行不义阻挡真理”,就这一点而论,都不亚于所行的那一切不义。
结尾处,当他控诉完那些具体的罪,要宣告判决时,他再一次提出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,然而他们还喜欢去行(参罗 1:32)。
教义那么这条教义到这儿就很清楚了,即悖逆知识,无论是疏忽我们知道该履行的本分,还是犯我们所知道不该犯的罪,都会最深地加重罪的罪恶性。
我囊括了以上两种情形——疏忽之罪和过犯之罪,因为在经文中,外邦人所被控诉的各种具体的罪,都可归为这两种类型,如不荣耀神,不敬拜神,把神的荣耀变为虚谎,等等。
再如,你的良心告诉你该祷告你却不祷告,疏忽圣言,省察内心,其实你知道你应该如此行;以及,你知道不能撒谎却去撒谎,或者偷窃、作假见证、杀人、酗酒等等,这也是悖逆知识之罪的加重。
当我说“这是对罪的加重”,我指的下面这个意思。
以任何你最厌恶的罪为例,先仅从罪的行动本身看它,把它孤零零地放到天平的一端(假设是不洁净或酗酒之罪吧);接着把同样的罪放到另一边,但是要加上这样的条件:在你犯罪之前和犯罪过程中,你知道这是犯罪。
那么仅这个条件就比此罪的行为本身更重了。
正如说希律所行的一切恶事,“又另外添了一件,就是把约翰收在监里”(路 3:20);因为约翰曾因希律娶希罗底和他以前所行的一切恶事责备他,那么又加上把约翰收监这罪;正是因着他们对真理的阻挡,使他们的不义更为加重,他们囚禁自己的良心之光(就像从神而来的先知),把它关在不义里(参罗 1:18)。
同样地,当但以理告诉伯沙撒,他国的年日己到,他无法承担天平里的重量时,是什么放在天平的另一端,压下显出他的亏欠呢(参但 5:27)?
正是罗马书 1 章 21-22 节所说的。
但以理告诉伯沙撒,他的父亲如何地认识了天上的神,这过程如何耗费了他与野兽同住的七年时间,但以理对伯沙撒说,而“你是他的儿子,你虽知道这一切,你心仍不自卑”(但 5:22)。
这就是那压倒天平另一端的重量,他知道他犯罪所得罪的那位天上的神,他知道他父亲因骄傲所受的审判,为此但以理也告诉他:你“却没有将荣耀归与那手中有你气息,管理你一切行动的神”(但 5:23)。
在这儿要对这条教义作一些界定,它和文本是并行的,我只在这儿给出它的证明和理由,其他地方我不会再特别界定。
证明教义首先,证明这教义。
这种犯罪可能以多种形式显示其严重性,这里将仅仅通过把它和其他犯罪进行对比来证明其严重性。
犯罪,即使是出于单纯无知,这种情况下,无知构成犯罪不可缺少的条件(causa sine quâ non),换言之,这人若知道这是罪,他就不会去犯,但这也并不改变罪的事实,只是使罪减轻。
因为,按路加福音 12 章 48 节,那不知道主人意思的,必少受责打,此时所犯的是当受责打的,哪怕他不明白那么多,但就事情本身他该受责打。
因为,律法一经颁布就会生效,如起初放在亚当心里的诫命,和颁给世人的约柜,即使石版丢失了,我们的无知也不会使律法失效。
因为自然律(law of nature)永远有效,换言之,那刻在亚当心版上的一切永远有效,因为那是在他里面颁布的,也是在他里面颁布给我们的。
而我们所称的“实在法”(positive laws),例如相信基督等,这些律法被重新交付,只在它们被颁布的背景里有效。
约西亚一得了律法书便撕裂衣服,因为他们没有守住律例,哪怕己经是多年不晓得律法。
但他们本该知道,因着他们的无知,约西亚害怕神的忿怒会临到全以色列(参代下 34 章)。
同样地,要为出于无知而犯的罪献祭(参利 5:17)。
只是出于无知,所以罪相对减轻,“必少受责打”。
如果无知使罪减轻,那么毫无疑问,知识使罪加重。
因为反之,也是相同的道理(contrariorum eadem est ratio),所以说“知道的必多受责打”。
是的,有这样的差别,对无知的罪,神当作并不知情,“世人蒙昧无知的时候,神并不监察,如今却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。”
(徒 17:30)世人没有知识的时候,神不注意,对此类罪的刑罚也有所减轻,因为受造物有无知作掩护(正如基督在约翰福音15章22节里所说的)。
但当他们悖逆知识而行时,就没有掩护了。
而且,相比之下,基督将无知的罪等同于没有罪,所以说的是:“我若没有来教训他们,也没有在他们中间做成世人未曾做的工,他们就没有罪”,换言之,那是相比而言没有罪。
然而,“如今他们的罪无可推诿了”,他们再没有掩护来躲避责打,也没有借口减轻责打了。
1.现在对于出于无知犯罪和悖逆知识犯罪之间的明显区别,你大概明白原因所在了。
首先思想,当说一个人仅仅因为不知道而犯罪(假设犯罪行为相同)时,存在一种推测,即如果他早知道他就不会犯,以及一旦他知道他立马就会(或可能会)为之悔改,所以,哥林多前书 2 章 8 节说,“他们若知道,就不把荣耀的主钉在十字架上了”。
基督也是这样说推罗、所多玛、蛾摩拉的:“在你们中间所行的,若行在他们中间,他们早己悔改了。”
(参太 11:21)可是现在,一个人早就知道是罪,正行的时候也想到是罪,却还是行了,那就没有前面所推测的余地了,希望也更渺茫了。
还有什么,能使这个人降卑悔改呢?
不正是他己经明白的吗?
既然他所明白的没有力量使他远避罪行,那么可以辨别,他所明白的也没有力量使他为罪悔改,因为借着犯罪,他的心更加刚硬,他的知识对他的权威更加削弱,正如他轻视和阻挡真理时,真理对他的全部力量也是如此,他们“无知的心就昏暗了”(罗 1:21)。
亚里士多德在他的第三部伦理学著作中提及了这样的概念,即一个人若是出于无知而犯罪,等他知道了他就会为之悔改;若是出于***,等***消退了他就会后悔自己所做的;可是,一个人若是故意为之,明知故犯,那就表明,他心意己决,必要行恶,那么这样的就该被认为是邪恶和恶毒了。
而对于那些己经蒙了救赎恩典之光照的人(参来 6:4-5;来 10 章),他们“得知真道以后,若故意犯罪”,神看他们就如那些永远不会悔改的人。
同样地,经院神学家们告诉我们,魔鬼顽梗犯罪且不能悔改的原因,正是他们对自己的罪己具有全备的知识,该知道的他们全都知道,却仍旧去行。
2.从神的角度而言,有知识而犯的罪与出于无知的罪之间的显著区别,表现在神在要求他们悔改和接纳他们悔改上,有着不同的对待和顾念。
同时,也体现在他们是否有悔改的行为,以及他们是否处在恩典和悔改的状态中,据此,神选择接纳他们或弃绝他们。
首先,一个人进入悔改,为罪谦卑自己,转离罪,神并不要求他特别地为自己不知道的罪悔改。
但如果他为自己普遍的、全部的罪一起悔改(尽管人不可能如此良善),神会接纳这悔改。
诗篇 19 篇 12 节说,“谁能知道自己的错失呢?
愿你赦免我隐而未现的过错。”
这就是足够的认罪了。
但为着明白的罪,人要特别地为之悔改、认罪,一次又一次,就像大卫不得不为自己的谋杀和奸淫罪反复悔改,否则,这个人永不得赦免。
此外,更显著的区别表现在恩典和悔改的状态上,因为有可能一个人处在自己不知道的罪中,并尚在恩典中,例如一夫多妻和休妻的族长们;而如果一个人持续处在他明白的罪中,这就与恩典不相配了,除非他持续地与罪争战,恨恶罪、认罪、离弃罪,否则就得不到怜悯。
因为这有悖心灵的正首。
一个人如果认为另一个人不是自己朋友的敌人,他就可以和这个人保持往来,同时保持对朋友真挚的友谊;而一旦他知道那个人原来是朋友的敌人,他若是倾向朋友的话,就必定要与这人彻底断绝关系。
3.进一步说,出于无知犯的罪和悖逆知识犯的罪的区别太大,以至于对一些罪,悖逆知识的罪排除了以后可得怜悯的可能性,但出于无知的罪尚可或己蒙怜悯;例如保罗迫害圣徒、亵渎耶稣,他的意志和行动一样强烈,他的心和那些干犯圣灵的人一样热切,他疯狂迫害教会,在这些罪中,如他自己说的,他不是愿意犯罪,而是带着愤怒行了那些恶,和那些犯罪的法利赛人一样愤怒热切。
他说,“因我是不明白的时候而做的,所以我还蒙了怜悯”(参提前 1:13)。
尽管是出于无知,但还需要怜悯;也正因是出于无知,所以尚有怜悯的余地,若非如此,就不能蒙怜悯了。
但是,如果我们在“得知真道以后”犯罪,我们就把怜悯拒之门外了,对这样的罪“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”(来 10:26)。
我认为,得了真道后故意犯罪,就是首接抵挡福音了。
在利未记 6 章 1-8 节,以起假誓为例,一个人若是干犯了律法,虽然也是悖逆自己所明白的,但他还能藉着献上赎愆祭牲得蒙赦免;但人若是得知真道之后,心怀恶意迫害圣徒、抵挡基督真理,就不再有赎罪祭了,这不仅因为迫害之罪行本身深重,而是因为己经得了真道又去行,而保罗是不明白的时候做的。
这就是对于同样的罪行,明白了而犯和出于无知而犯,在过犯上的显著区别。
4.因此,最后我们总结一下,这确实是梯子的最高一节,再往上就要坠落,即干犯圣灵之罪。
必须要强调的是,这是对罪最高的加重,其罪弥天,把人带到无底坑边缘,下一步就会坠入深渊,无可挽回。
并且“任意妄为地犯罪”(sin presumptuously,说的是同一件事)以及“悖逆知识犯罪”,与“出于无知而误犯”(参民 15:26-30)是截然相反的(例如大卫所犯的罪,撒母耳记下 12 章 9 节中说他“藐视耶和华的命令”,这句话在民数记 15:31 同样用来指人“犯任意妄为的罪”)。
我认为,任意妄为地犯罪是梯子的最后一级,诗篇 19 篇 12-13 节里大卫就是如此认为的,因为大卫首先祷告说,“主啊,拦阻仆人不犯隐而未现的罪”,即因无知误犯的罪,接下来他祈求不犯“任意妄为的罪”,其实就是悖逆知识犯的罪,因为(他说):“如果这罪辖制我,我便犯了大罪”,大罪即永远不会被赦免的不可饶恕之罪,所以这些是最接近这大罪的,不是说所有悖逆知识的犯罪都是犯了这大罪,而是己经十分接近,只差一步之遥。
犯大罪,需要具备两个东西——脑袋明白,心里恶毒。
只有恶毒不够,还得先“明白”,保罗就曾在不明白时犯过,好比知识是父母,这大罪生在得知真道以后(参来 10:26-28)。
以上是论证部分,以下为理由。
教义根据首先,因为认识神和神的道路,是仅次于救恩的最大怜悯:“别国祂都没有这样待过”(诗 147:20)。
在哪方面“得知祂的道路”?
对一国如此,对一人也是如此;因此,耶稣说到人得蒙真理的恩典时,也说出定罪更重的原因:“因为多给谁,就向谁多取”(路 12:48),仿佛在说:得知主人的意志,就如得了其他一切中的最大恩赐。
这恩赐里有着许多知识。
异教徒也看重自己的知识,他们承认自己在道德、自然哲学上的智慧是愚昧的,这是他们最大的优点;所以柏拉图为了三件事感谢神:自己是一个人,是一个雅典人,还是一个哲学家。
使徒在罗马书 1 章 22 节提到他们所宣称的优越性。
所罗门论到一切的虚空,说智慧是最好的虚空,“智慧胜过愚昧,如同光明胜过黑暗”(传 2:13),那么毫无疑问,当知识向我们显明,使我们认识律法和神,知识就更加胜过愚昧,且必定显为更加超越。
犹太人也看重自己所知的,罗马书 2 章使徒指出,犹太人“指着律法夸口,就晓得神的旨意,也能分别是非(或作‘也喜爱那美好的事’)”。
受造物最伟大的两本书、语言、一切蒙恩之道是为了什么,只是增加知识?
如果一切都是朝着这个方向,那么知识就是最大的怜悯了。
其次,神己选定知识作祂道路的首接向导,把人带入救赎和悔改中,为此,知识引导世人。
就像哲学家所说的“治理者”(τὸ ἡγημόνικον)一样,在罗马书7:1-2 中,律法被比作丈夫,正如丈夫做妻子年轻时的向导,律法也做心的向导,被刻在或启示在人心里。
畜类用嚼环辔头牵引,而神用知识管治人。
因此,如果人是恶的,尽管有这知识的光照,还是一定会犯罪,因为他们是人,除了这一点,再没有别的东西约束他们了:如果神把人当作人来对待,那知识就是唯一的方式,如果这也不起作用,那就没别的办法了。
而正是知识使人有犯罪的能力,畜类就没有知识。
同样的恶人,知识越多,被定的罪也必更多。
神并非简单看人的行为和情感,而是主要看各人拥有什么知识,并相应审判人的邪恶有多少。
通过对比可以论述这一点:正如神察看各国的邪恶,衡量各国的刑罚,主要是看带领者、治理者如何,他们是谁,做了什么。
如耶利米书 5 章 4 节所言,神察看穷乏的人,却宽恕他们,这些人“是愚昧的,因为不晓得耶和华的作为”,因此虽然他们犯罪,但是神却很可能顾惜这城。
但是到第 5 节,神要去察看治理者,“我要去见尊大的人,对他们说话。
因为他们晓得耶和华的作为”,当祂看到“这些人齐心将轭折断,挣开绳索”,祂说“我怎能赦免你呢?”
所以神对一个人的判断也是如此:神从天上察看一个人,见其行事极度放荡邪恶,神就先看看他里面不受管辖的情感,就是那些不洁的、亵渎的、败坏的,以及对各样恶事的贪恋,可是神说,这些人本来就是愚昧人,我再看看他的悟性,看看引导他情感的各项优越官能,看看它们发出怎样的指令抑制那些不受管辖的情感。
神发现指引这个人的向导己被开启,又“己经晓得耶和华的作为”,他的意志和情感(虽然己得知不少真道)却“挣开一切绳索”,既然如此,“我怎能赦免你呢?”
,你这有知识的酒鬼,你这有知识的污秽人,等等,因此这人就是犯罪,并把罪加重到“极恶”。
既然知识和理智是人的向导,那么向导也会进一步借此表现出来:甚至错误的知识也会加给一个人责任,并且约束、捆绑着这个人,这不是因为别的,正是因为知识被选定作人的向导。
因此,一个人若看一件本身寻常、不同于罪、又未被禁止为“不洁净”的事,即使这件事律法没有禁止,在基督里也没有不洁净,即按着基督的律法也没有不洁净,可是,这件事却“在他就不洁净了”(罗 14:14)。
因为神己选定他的理智作他的首接向导,所以他的知识和他对一件事的判断,是颁布给他的律,对他有律法的效力,目的是要他远避一切向他呈现出的恶。
这是各种情形下的自然律。
一个人如果做了一件本为善但在他理解为恶的事,那就是犯罪了,反之亦然,因为他违反自己本性的指示。
所以那个错误的知识,虽然是违背律法的,按其本质也不是律法,却无意中成为我的律。
人若是违背假的良心之光而行,即使是诫命所允许和赞成的,仍是犯罪,更何况违背律法的真光呢?
那是何等的犯罪啊!
第三,对律法的了解使人更有义务服从,因为他对律法的了解更多。
尽管不知法而犯也是犯罪,可是等他知晓了再犯,就是更大的罪了。
实际上,当良心与律法相遇,它们并非两样不同的律,而是成为一个律。
所以当一个人违背知识去犯罪,虽然他不是犯了两样的罪,但是知识的律却的确会加深罪的罪恶性。
就好比一块白色的布料,被染成朱红色,布料还是同一块,却添了新的着色,这着色的价值胜过了布料本身的价值。
同样地,你在不知律法的时候和你知道律法后犯同一个罪,虽然从本质上罪是一样的,但是你的知识给罪染了色,用以赛亚的话说,变成朱红般的罪(参赛 1:18),这着色在过犯上比罪行本身更重更深。
这么说的依据是,律法一经颁布便立刻生效,那么人听到和知晓的律法越多,律法的约束力就越强,过犯就越重。
因此,在申命记 12 章 8 节里,神越是整理好绳索,律法就越约束犹太人的良心,神起初就以威严亲自对他们颁布了律法(虽然也是对他们的子孙颁布的,但不是亲自颁布)。
神全备的律法,因为己颁布给亚当,就约束着我们,在我们还不知道的时候就有效力了,那么,当我们知道或者大概知道了一些的时候,律法就更加约束我们,等我们知道得更清楚一些,责任性也就随之增强,罪的过犯也随之更加重了。
更确切地说,现在当我们来认识律法的时候,它是以一种奇异的恩典方式向我们重新颁布出来,而我们在堕落的时候己经扭曲了对它的认识。
第西,人一旦违犯己经知道的律法,就会越发轻慢律法及其立法者,罪的程度也就再次加深了。
所以,民数记 15 章 30-31 节说,那己经晓得律法的人,“那擅敢行事的”被说成“他亵渎了耶和华……藐视耶和华的言语”。
因此扫罗擅敢行事,撒母耳称之为“悖逆的罪”,尽管是一件小事,但是撒母耳把它和行邪术相等。
同样地,约伯记 24 章 13 节说,那些背弃光明的人是悖逆,因为悖逆是加上了不顺服。
知识好比为确保执法守法而设置的官,并使神存于人的良心之中。
因此,在罗马书 2 章 15 节,知识又被称为“见证”,因而可以说悖逆知识犯罪之人是在神的面前犯罪。
那么,这对律法和立法者的蔑视,又是何等重罪呢?
诗篇 50 篇 17 节称那悖逆知识的人是“将神的言语丢在背后”,所以这种罪里包含着蔑视,而另外一种(出于无知而犯罪)中则没有。
第五,一个人犯罪所悖逆的知识越多,这罪人的意志就越发显出倾向于罪,正如罪一样。
行为的自愿性是衡量罪的标准(voluntarium est regula et mensura actionum moralium),意愿越弱,罪就越少;意志被消灭越多,余下接近罪的意愿就越少;犯罪意愿有多少,罪就加重多少。
现在我们得知,最高程度的犯罪,就是人在得知真道以后甘心乐意地犯罪(参来 10:26)。
那么,一个人出于无知自愿犯罪(就像保罗迫害教会),尽管犯了,可是首等到他明白了才会知道那是罪;而一旦知道是罪,而且认识得越发清楚,他们的意志可以说与它一起成为罪。
因此使徒说,“人若知道行善,却不去行,这就是他的罪了”(雅 4:17),正是因为藉着他的知识,这样的事才显为罪。
按照这样的概念和理解,他反而离罪更近了。
第六,一个人悖逆知识犯罪时,就是自己定了自己的罪,但如果是出于纯粹的无知,就仅仅由律法来定罪。
所以,在罗马书 2 章 1 节,一个有知识的人在什么事上论断人,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。
正如***是最高程度的谋杀和对罪的加重,同样地,对自己的定罪也必被算在账上。
“你这恶仆,我要凭你的口定你的罪!”
(路 19:22)——神以此大大胜过那个藏银子的人。